一、市府人事處為辦理國家考試試務工作,舉辦該項研習
二、依考選部國家考試監場人員選聘要點第 3 點規定:監場人員,須由現任委任及相當委任以上公務人員或國民小學以上合格教師,年滿 20 歲, 65 歲以下身體健康,足以勝任監場工作者充任 ,並經考選部( 以下簡稱本部 )監場人員講習訓練合格,領有本部國家考試監場人員識別證者,優先選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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