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立和順國民中學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109年08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依據:臺南市教育局南市教安(一)字第1090972240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維持校園秩序安全,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,特訂定本辦法。
三、管理要點:
1.為使學生專心學習,降低手機遺失機會,本校於學務處設置手機保管專櫃,供各班使用。
2.攜帶手機到校之學生,進到學校後一律關機,並以班級為單位統一送至學務處管理。每天第七節4:05下課後以班級為單位統一領
回。
3.4:05下課領回的手機於5:00放學離開教學區(明倫、文昌、大成三棟樓)後才可開機使用。
4.如有緊急事件,請家長打電話至學校,學校將代為轉達或請學生至辦公室接聽。
5.遲到的學生,到校時即刻親自交給手機小志工,手機小志工在拿到同學手機後立刻交到學務處統一保管。
6.有事臨時請假離開學校者,須完成學生外出單申請後,方可領回手機。
7.課程中如有需要使用手機,由教師事先至學務處填具申請表後,在課程前一堂下課領取,並於課程結束後統一收回學務處(任課老
師須確實點收)。
8.若臨時有需要攜帶手機到校者,亦須遵守上述管理要點。
9.學生須能配合上述管理要點,且經家長同意方可申請攜帶手機到校。
10.申請攜帶手機且未遵守上述要點於校內使用手機者,第一次交由學務處保管且請家長領回;二犯除交由學務處保管且請家長領回
外並記警告乙次;三犯者,除交由學務處保管且請家長領回外並記警告兩次;以此類推。
11.未經申請攜帶手機且未遵守本要點規範於校內使用手機者,第一次由學務處保管且請家長領回外並記警告乙次;二犯者除交由學
務處保管且請家長領回外並記警告兩次;以此類推。
12.如發現使用手機做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,則依校規加重處罰。
四、申請程序:
1.詳閱臺南市立和順國民中學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辦法並填寫申請書(毎欄位要確實填寫)。
2.經家長同意簽章後,請導師簽章,申請表送至學務處生教組辦理。
3.申請通過者,得於就學期間符合攜帶資格。
五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